高州市海南商会会费收取标准
和财务管理制度
(2010年9月19日在高州市海南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一、为了保障高州市海南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50条“社团等级管理条例”第5章之规定和高州市海南商会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州市海南商会是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商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商会开展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商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三、会费的使用范围。商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高州市海南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障商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四、会费的财务管理。
1、以国家政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公开。
2、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会计职责,按原则办事,控制、抵制不合理的支出。
3、设立由商会会长、理事代表、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财务监督审查小组”负责对商会财务进行监督。会长、监事长或分管副会长、秘书长可以不定期的对财务进行检查。
4、商会收取会费和赞助费一律入帐,不得虚报、私分和挪用。商会的收入、支出均设立明细帐,帐目准确、票据完整、每季度填写报表报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5、财务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后秘书长进行初审,一次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报销;一次支出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会长审批报销;一次支出在五万元以上由秘书长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会长签字报销。
6、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公开、透明,各项费用支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财务年度执行情况,由秘书处写出书面报告,经会长和财会监督小组审核后,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7、建立建全财务档案,妥善长期保管各种财务资料,不得遗失和擅自销毁。财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五、会费收取标准。商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个会员每年6月31日前必须缴纳当年会费;理事以上单位除本届一次性会费,同时每年缴纳应交的会员年度会费。
1、首届会长 本届一次性会费 100万元
2、名誉会长 本届一次性会费 50万元
3、监事长 本届一次性会费 15万元
4、常务副会长 本届一次性会费 15万元
5、副会长 本届一次性会费 10万元
6、理事 本届一次性会费 2万元
7、监事 本届一次性会费 2万元
8、单位会员 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5000元
9、个体工商户会员 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500元